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埋地鋼質管道腐蝕防護系統檢測單位的能力評定工作(以下稱能力評定),提高檢測單位工作質量,特制定本規則。
第2條 本規則適用于承攬埋地鋼質管道腐蝕防護系統檢測業務的單位。
第3條 能力評定分為首次評定、換證評定。
第4條 中國腐蝕與防護學會承壓設備專業委員會(以下稱專委會)負責埋地鋼質管道腐蝕防護系統檢測單位的能力評定工作,此能力評定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條件、質量保證體系和檢測項目質量三個方面。
第5條 本規則中的檢測員和檢測師,是指在中國腐蝕與防護協會承壓設備專委會培訓并取得資格。
第6條 埋地鋼質管道腐蝕防護系統檢測單位是其承擔相應的檢測項目檢測質量的責任主體。對其埋地鋼質管道腐蝕防護系統檢測項目安全質量負責。申請埋地鋼質管道腐蝕防護系統檢測能力評定證書為企業自愿行為,發證機構在能力評定過程中的所有行為,均不能免除檢測單位作為責任主體應承擔的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章 條件要求
第7條 申請埋地鋼質管道腐蝕防護系統檢測資質評定的單位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有獨立法人資格,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能夠獨立、公正地開展埋地鋼質管道腐蝕防護系統檢測工作。
(二) 有與其承擔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測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檢測師資格;
(三) 有與其承擔的檢測工作相適應的場地、設備和檢測試驗手段;
(四) 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實施;
(五) 有與其承擔的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并認證執行。
(六) 機構本身不從事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護保養、銷售等活動。
第8條 具體條件
(一) 具有一定的規模
1. 簽有正式全職聘用勞動合同(聘期不少于2年),且都按時交納社會保險。檢測員不少于3人,檢測師不少于2人。
2. 注冊資本本金不低于100萬元。
3. 固定資產總值不低于70萬元,其中檢測儀器設備總值(原值)不低于50萬元。
(二) 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力量。
1. 機構負責人有較強的管理水平和組織領導能力,熟悉壓力管道檢測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檢測業務。
2. 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可以1人同時兼任,有檢測師資格,理工科專業畢業,高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熟悉質量管理工作,具有崗位需要的業務水平和組織能力。
3. 項目技術負責人,持有檢測師資格,具有崗位需要的技術業務水平。
4. 檢測員不少于3人,具有崗位需要的技術業務水平。
5. 設備要求,環境腐蝕性檢測設備:土壤電阻率測試儀、雜散電流檢測設備、土壤腐蝕速率檢測儀(不強制要求),土壤理化試驗設備(測試項目:土壤理化氧化還原電位、PH值、含水率、土壤容重、氯離子、硫酸根離子、碳酸根離子、土壤總鹽含量,土壤理化試驗設備可租賃設備或者將理化試驗工作外包);防腐層檢測:ACVG檢測設備和DCVG檢測設備兩者各有一套;陰保系統檢測:極化電位測試設備、萬用表、硫酸銅參比電極,密間隔測試儀(不強制要求)。
6. 具有一定的場地和設施。具有與其承擔的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測試驗場地、辦公場所、設施和環境條件;其中固定辦公場所使用面積不少于100m2;有滿足儀器調試或者試驗的專門場所與設施;有獨立的檔案存放設施或場所;有專門的儀器設備貯存場地,并滿足存放要求;并且能夠滿足出具檢測報告和現場檢測的需要;有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以及辦公設施。
7. 按照《中國腐蝕與防護協會承壓設備專業委員會質量管理體系要求》(見附件1),建立了與埋地管道腐蝕防護系統檢測工作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并且持續有效運行1年以上。
申請首次能力評定的單位,需開展埋地管道的試檢測工作,并且提供完整的試檢測工作程序、方案、記錄、報告及能夠證實埋地管道腐蝕防護系統檢測能力、質量控制方法、技術管理水平的相應資料。試檢測報告及檢測數量應符合下列要求(在檢測之前,未按規定要求向中國腐蝕與防護協會承壓設備專委會提交《現場跟蹤約請函》及試檢測工作計劃的不計算在內):
a. 防腐層檢測,包括破損點定位和防腐層整體質量,檢測長度不少于2千米;
b. 陰保系統檢測,包括強制電流保護型和犧牲陽極保護型檢測,管道長度不少于2米;
c. 雜散電流檢測,不少于2處;
d. 土壤電阻率測試,不少于2處;
e. 宏觀檢查(包括管道沿線地區等級劃分,管道沿線防護帶、標志樁等附屬設施調查,管道位置、埋深、走向檢測),不少于2千米;
8. 申請單位無破產、債務等民事或者刑事訴訟。
第9條 滿足第7條和第8條,即可認定申請單位符合III級資質。
第10條 檢測單位的分級方法
埋地鋼質管道腐蝕防護系統檢測能力評定具體分級方法見表1。
表1埋地鋼質管道腐蝕防護系統檢測分級表
序號
|
級別
|
注冊資金
|
評定項目內容
|
檢測員數量
|
檢測師數量
|
儀器設備臺/套數量
|
固定辦公場所面積
|
檢測類儀器資產原值
|
前4年內年均檢測業務收入
|
1
|
I
|
>400萬
|
埋地管道檢測
|
>15
|
>5
|
30
|
>500m2
|
>300萬
|
>1000萬
|
2
|
II
|
>300萬
|
埋地管道檢測
|
>5
|
>3
|
10
|
>300m2
|
>100萬
|
>300萬
|
3
|
III
|
>100萬
|
埋地管道檢測
|
>3
|
>2
|
5
|
>100m2
|
50萬
|
>100萬
|
注:
1 高級作業范圍覆蓋低一級作業范圍
2 檢測單位持有DD1級檢驗資格等同于本規則的I級別;檢測單位持有DD2級檢驗資格等同于本規則的II級別。
第三章 評定程序
第11條 埋地鋼質管道腐蝕防護系統檢測能力評定程序為申請、受理、現場評定、審批與發證。
第12條 申請單位應當填寫統一版本的申請書(見附件)。
第13條 申請單位提出能力評定時,應當提交以下書面資料及電子文本(doc格式):
(一) 申請書原件《埋地鋼質管道腐蝕防護系統檢測能力評定申請書》
正本四份
(二) 《評定約請函》 一式三份
(三) 《質量手冊》 一份
(四) 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申請單位應當對其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14條 申請資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辦公室應當在接到申請資料之日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符合要求的,受理辦公室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同意受理的,在申請書上簽署受理意見,返回申請單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15條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申請不予受理:
(一) 基本條件未達到本規則第7條要求。
(二) 未通過申請,1年內再次提出申請;
(三) 其他影響申請受理的情況。
第16條 申請單位收到受理通知后,應當提前1個月約請專委會進行現場評審。首次申請單位,約請前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要求,完成試檢測工作。
第17條 約請被接受后,簽訂咨詢合同,申請單位應當與專委會協商評定計劃,明確評定工作日程安排等事項。專委會向申請機構發送現場評定通知函(一般在現場評定7日前發出)。申請單位接到現場評定通知函后,應當及時與評定組聯系,以確定評定組成員的行程及工作安排。
第18條 申請單位自受理之日起12個月內未約請能力評定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
第19條 現場評定
(一) 根據申請單位的約請,專委會負責組織評審組進行現場評定。評定組人員構成和評審時間安排至少提前1個星期通知申請單位。
(二) 評定組一般由3~5人組成,評定時間一般為2~5天。
(三) 現場評定的程序:預備會議→首次會議→現場巡視→分組評定→評定組內部溝通→意見交流→末次會議。
(四) 現場評定的主要內容為:
1. 申請單位資源條件核實: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人員、場地、設備等資源條件核實。
2. 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實施情況評定:包括單位質量管理相關要素的控制運行情況。
3. 檢測項目評定:包括檢測方案、記錄、報告、人員資質等情況的評定。
4. 完成現場評定后,如有不符合條件,由評定組長和申請單位負責人對評定備忘錄共同簽字,對現場評審情況予以確認。
(五) 整改的確認方式可以是現場確認(申請機構向專委會提交整改報告及相關的見證資料的同時,向專委會提交現場確認約請函,由專委會組成確認小組,進行現場確認)或資料確認(申請機構向專委會提交整改報告及相關的見證資料后,專委會對申請機構提交的整改報告及相關見證材料進行確認),由評定組長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申請單位必須針對備忘錄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并向評定組提交整改報告。
(六) 整改期限為6個月,申請單位須在6個月內容整改合格。整改后符合條件的,評審組應將評定結論確認為符合條件。6個月內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評審組應將評定結論確認為不符合條件。
第20條 能力評定實施時,發現申請資料嚴重失實,應當終止能力評定。
第21條 評定報告的出具
評定工作結束后,評定組根據評定記錄出具評定報告。報告結論為:符合條件、整改后符合條件、不符合條件三種。
第22條 審批和發證
能力評定工作結束后,專委會對提交的評定報告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后,將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于通過審批的,則向申請單位頒發《埋地鋼質管道腐蝕防護系統檢測能力評定資格證》。
第四章 附則
第23條 申請換證
申請換證的單位須在資格證書有效期滿6個月以前,向專委會提出換證申請,經評審合格后,換發新的證書。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換證的單位,可以向發證機構提出暫緩換證的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可以暫緩換證,但暫緩期限不得超過1年,換證時,將暫緩期計入資質證書的下一個有效期內。
第24條 資質證書的變更
持證單位發生更名、產權變更、注冊地變更應及時向發證機構申報。發證機構根據檢維修單位的變更申請,做出進行必要的評定或者直接辦理證書變更等決定,并通知申請單位。
第25條 持證單位應妥善保管資質證書,不得涂改、轉讓、轉借。檢測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發證機構應取消其資質證書:
(一) 檢測項目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
(二) 不再具備檢測單位資質條件的;
(三) 涂改、轉讓、轉借資質證書的;
(四) 其他嚴重違反規則的情況。
第26條 對被取消資質證書的單位,專委會4年內不受理取證申請。
第27條 申請機構對評定工作有異議,應當在審批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專委會提出申訴。
第28條 埋地鋼質管道腐蝕防護系統檢測單位應按合同約定支付相關費用。
第29條 本規則由中國腐蝕與防護學會承壓設備專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30條 本規則自2015年12月15日起實施。
|